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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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生產業者申請第二條第三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 二、加工成品農藥者,應提供具加工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許可證影本一份;製造農藥原體者,應提供製程說明文件。 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影本一份。 四、受農藥販賣業者委託製造或加工者,應另檢送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一份及訂購單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農藥有效成分為國內未核准登記者,應另檢附該農藥於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澳洲、法國、加拿大、瑞士或荷蘭之商品化證明文件或歐盟評估同意使用之文件。但生物農藥,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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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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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