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農藥販賣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