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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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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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當農藥販賣業的業務終止後,其保有的個人資料不能繼續使用,必須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並且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1. 銷毀:包括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的方式。 2. 移轉:包括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保有該個人資料的合法依據。 3. 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包括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舉例: 根據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管理辦法,當某農藥販賣業務終止後,其保有的顧客個人資料應於規定的保存期限後進行銷毀。例如,該業務終止後的五年內,必須按照法規要求於特定地點進行文件的碎紙銷毀,並且記錄下銷毀的時間、方法和地點,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這是一個符合最新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的例子,並且符合法規中對於處理個人資料的要求。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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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