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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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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藥販賣業應於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
  2. 2.農藥販賣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並留存相關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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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農藥販賣業應於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