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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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包括生鮮植物或生鮮植物產品。但不包括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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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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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