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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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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申請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檢附由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出具之前條第一項及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 一、申請認定為有害生物疫區或非疫生產點。 二、檢疫處理方式、基準及試驗報告。 三、系統性管理措施。
  2. 2.前項第一款申請認定為有害生物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之文件、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非疫區之說明。 二、該有害生物之生物學資料。 三、劃定非疫區所依據之系統及資料。 四、維持非疫區所採行之檢疫措施。 五、對非疫區之追蹤確認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些法規的具體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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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依前條申請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