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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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植物檢疫機關得視其檢疫風險情形重啟風險評估: 一、於輸入之檢疫物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未曾發現且可能對我國農業生產安全或生態環境造成威脅之有害生物。 二、於輸入之檢疫物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管制有害生物。 三、具檢疫風險之植物有害生物有新的傳播途徑事證。 四、具檢疫風險之植物有害生物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造成經濟或環境衝擊,而我國尚無相關檢疫管制措施。 五、五年內未有輸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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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