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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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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撰擬、覆、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事項。 三、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七、關於公報編印、發行事項。 八、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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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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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3 條規定:「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撰擬、覆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