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參事五人,處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副處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技正九人至十五人,視察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二人,視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編審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一人至三十九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八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二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五人,辦事員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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