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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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中心置職業訓練師若干人,由職業訓練中心主任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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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10條指出,職業訓練中心可以置職業訓練師,並由職業訓練中心主任依照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聘任。這表示職業訓練師的聘任程序需要遵循職業訓練法的相關規定,由職業訓練中心主任負責進行聘任程序。 針對此條規定,可舉例說明依照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職業訓練中心在聘任職業訓練師時所遵循的程序及作業流程,以確保聘任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另外,可以參考最新的職業訓練法相關文件,以了解最新的法規內容和適用情況。
- 第二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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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