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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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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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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