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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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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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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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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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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12 條規定:「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