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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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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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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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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