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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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職業訓練中心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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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13-1 條的規定,對於在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用而仍未具法定任用資格的人員,應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確定其資格。如果未經考試及格者,則可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對於尚未具備法定任用資格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和限期考試的安排,以確保其在職期間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檢察事務官訓練班第二期學員報到須知 - 八十九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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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