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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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職業訓練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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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6條,職業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職業訓練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根據此條規定,職業訓練中心應該置一位主任,並可以設置一位副主任。主任的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而副主任的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這表示主任擔任的職位等級比副主任高。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官方網站 - 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範例:根據職業訓練中心的組織通則,設有一個一等職業訓練中心,該中心可以置一位副主任,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這表示在一等職業訓練中心中,副主任的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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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