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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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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職業訓練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6條,職業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職業訓練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根據此條規定,職業訓練中心應該置一位主任,並可以設置一位副主任。主任的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而副主任的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這表示主任擔任的職位等級比副主任高。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官方網站 - 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範例:根據職業訓練中心的組織通則,設有一個一等職業訓練中心,該中心可以置一位副主任,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這表示在一等職業訓練中心中,副主任的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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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6 條規定:「職業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職業訓練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理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