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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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業務繁簡及任務性質,分為一、二、三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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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業務繁簡及任務性質,分為一、二、三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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