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4

快速跳轉

職業訓練中心得設二課至四課,分別掌理前條各款所定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4條,職業訓練中心得設立二至四個課程,各自負責前條所規定的事項,並且可以分股辦事。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在相關的職業訓練中心的組織章程或辦法中找到具體的運作細則和分股方式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4 條規定:「職業訓練中心得設二課至四課,分別掌理前條各款所定事項,並得分股辦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