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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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中心得設二課至四課,分別掌理前條各款所定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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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4條,職業訓練中心得設立二至四個課程,各自負責前條所規定的事項,並且可以分股辦事。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在相關的職業訓練中心的組織章程或辦法中找到具體的運作細則和分股方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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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