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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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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中心依其設立目的,分別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事項。 二、國民就業技能養成訓練事項。 三、在職技術員工進修、訓練事項。 四、職業轉換者轉業訓練事項。 五、殘障者職業訓練事項。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及教學方法研究、發展事項。 七、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訓練事項。 八、協助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事項。 九、提供訓練技術服務事項。 十、總務、文書、出納、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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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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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3 條規定:「職業訓練中心依其設立目的,分別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事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