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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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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接受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在接受委託期間設農民健康保險部,下設承保、現金給付、醫療給付、給付會計、財務五科,分別掌理農民健康保險之承保、現金給付、醫療給付、給付會計、財務管理、給付出納及欠費處理等事項。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科長五人,並置一等專員、二等專員、三等專員、領組、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及雇員若干人,其員額由本局專案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定之。 前項農民健康保險部掌理事項以外之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由本局及所屬相關單位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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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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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條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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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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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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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本局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接受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在接受委託期間設農民健康保險部,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