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6.29
廢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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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總經理,承臺灣省政府之命,綜理全局局務,並置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本局設左列各部、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 設文書、總務、法律事務三科,分別掌理機要、印信、文書、總務、公共關係、行政事務費出納、法律事務及不屬其他部、室之事項。
二、承保部 設保險受理、保險查核及保險計費、保險資料四科,分別掌理加保、退保、轉保、保險查核、保險費計算及保險資料管理等事項。
三、現金給付部 設生育給付審核、傷病殘廢給付審核、老年死亡給付審核、現金給付會計、現金給付出納五科,分別掌理生育、傷病、殘廢、老年與死亡等給付案件之審核及給付金額之計算支付等事項。
四、醫療給付部 設住院審核、門診審核、醫院管理、醫療給付會計、醫療給付出納五科,分別掌理住院與門診案件之審核、診療書單之核發、診療費用之核計支付及特約醫療院所之管理等事項。
五、財務室 設基金運用、財務出納、欠費處理三科,分別掌理基金之保管運用、保險費之收入及給付劃撥、欠費處理等事項。
六、企劃室 設企劃研究、管制考核二科,分別掌理保險業務企劃研究、管制考核、保險費率精算及本局出版物之編輯等事項。
七、資訊室 設作業管制、程式設計、操作管理、系統工程四科,分別掌理作業管制、資料鍵錄、作業執行、程式設計、操作管理、媒體管理、線路作業管理、軟硬體技研術究等事項。
八、稽核室 掌理業務、財務、帳務及各項庫存保管品之稽查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部經理三人,室主任五人 (秘書室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副經理六人 (承保部二人,現金給付部二人,醫療給付部二人)
,副主任二人 (秘書室一人,財務室一人) ,科長二十六人,並置專門委員、研究員、高級分析師、秘書、稽核、一等專員、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助理稽核、二等專員、三等專員、領組、辦事員、設計員、管理員、助理員、練習員及雇員若干人,並得聘用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局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特約醫院所之分佈情,於轄區內劃分地區設分局,分課辦事,辦理勞工保險經常性業務,並得視實際需要於設分局以外之縣市設辦事處或聯絡處,隸屬於分局。分局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至二人,辦事處或聯絡處置主任 (由專員兼任) ;分局、辦事處及聯絡處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
前項分局之轄區劃分及分局、辦事處、聯絡處之設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三人,並置一等專員、二等專員、三等專員、科員、辦事員、助理員及雇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四人,並置一等專員、二等專員、三等專員、科員、辦事員、助理員及雇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灣省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6.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