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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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四人,並置一等專員、二等專員、三等專員、科員、辦事員、助理員及雇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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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第7條,該局設立人事室,負責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人事室的組織包括主任、副主任、科長、一等專員、二等專員、三等專員、科員、辦事員、助理員和雇員,其人數由預算額定。此規定的參考資料需查看臺灣地區相關的組織法規和法律文件,以了解該局在人事管理上的具體責任和權限。例如,可以參考最新的臺灣勞工保險相關法規,如勞工保險條例,以及人事管理相關的相關規定和文件,以確保人事室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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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