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局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特約醫院所之分佈情,於轄區內劃分地區設分局,分課辦事,辦理勞工保險經常性業務,並得視實際需要於設分局以外之縣市設辦事處或聯絡處,隸屬於分局。分局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至二人,辦事處或聯絡處置主任 (由專員兼任) ;分局、辦事處及聯絡處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 前項分局之轄區劃分及分局、辦事處、聯絡處之設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第 5 條,該規程授權局依照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特約醫院的分佈情況,在轄區內劃分地區並設立分局、分課辦事,辦理勞工保險的經常性業務。同時,局也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在設分局以外的縣市設立辦事處或聯絡處,並隸屬於分局。分局設置一位經理,一至兩位副經理,而辦事處或聯絡處設置主任(由專員兼任)。分局、辦事處及聯絡處的人員都在局的總員額內調派。至於前項分局的轄區劃分及分局、辦事處、聯絡處的設立程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來定。 參考資料: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84.11.08) 根據上述規程,臺灣地區勞工保險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分地區,並設立分局、辦事處或聯絡處。具體的分局設立程序及人員安排,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進行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