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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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部經理三人,室主任五人 (秘書室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副經理六人 (承保部二人,現金給付部二人,醫療給付部二人) ,副主任二人 (秘書室一人,財務室一人) ,科長二十六人,並置專門委員、研究員、高級分析師、秘書、稽核、一等專員、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助理稽核、二等專員、三等專員、領組、辦事員、設計員、管理員、助理員、練習員及雇員若干人,並得聘用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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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