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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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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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的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在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的實施計畫及預算,並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根據台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職工福利委員會需遵循上述程序,以確保福利計畫的透明度和合規性。如果委員會在這些方面出現違規行為,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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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