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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居家式托育服務。 六、洗衣室。 七、圖書室。 八、康樂室。 九、日用品供應。 十、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2.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3.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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