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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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