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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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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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的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的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人數應在七人至二十一人之間。然而,如果事業單位的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則委員人數可以增加至三十一人。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對曾經發生的真實事件與相關案例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有一家人數超過一千人的工廠,根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的規定,他們可以將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增加至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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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