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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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 2.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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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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