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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2.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3.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4.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5.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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