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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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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2. 2.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3. 3.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4. 4.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5. 5.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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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