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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