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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2.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3.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4.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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