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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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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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台灣《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兩個以上的事業單位為了便利辦理福利事業,可以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由參加的各單位根據前兩條條文的規定辦理。 這項法規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台北市政府七十九年府勞一字第七九○◥平四四一三號簡便行文表所附的大同公司產業工會第十二屆第六次理事會議紀錄和七十九年府勞一字第七九�一∥五五號簡便行文表所附的大同公司產業工會第十二屆第三次臨時理事會議紀錄。這些資料證明了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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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