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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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四、出納及庶務管理事項。 五、工員管理事項。 六、議事及公共關係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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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四、出納及庶務管理事項。 五、工員管理事項。 六、議事及公共關係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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