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經理四人,室主任四人,副經理七人,並置專門委員四人至五人,研究員二人至三人,高級分析師三人至四人,秘書三人至四人,稽核五人至八人,一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科長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二等專員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三等專員八十八人至九十七人,領組、科員、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及雇員若干人。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兼任醫師十二人至二十人及財務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11條所規定的局內人事配置,該條例主要是針對勞工保險局在組織架構上的人事分配進行規範,包括主任秘書、經理、室主任、副經理等職位的設置和人數分配。同時也提到局內可聘用兼任醫師和財務專業人員。此條規定也涉及到局內職位分級和人員數量的調整安排。 參考資料需符合最新法規版本,並且可舉例如下裁判書:「台灣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職一行字第 98 號判決」,該判決就勞工保險局內人事架構和配置進行了具體解釋和適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