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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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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19條,該局在業務需要下,可以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則是由該條例所定的人員編制內派兼。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n.d.). 財政部主計總處全國印書館.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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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 19 條規定:「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