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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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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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19條,該局在業務需要下,可以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則是由該條例所定的人員編制內派兼。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n.d.). 財政部主計總處全國印書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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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