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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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接受委託或委任辦理其他社會保險及有關業務。在受託期間,得設受託業務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受託業務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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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局得接受委託或委任辦理其他社會保險及有關業務。在受託期間,得設受託業務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受託業務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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