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 2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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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執行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 國民年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六人、二等專員五人、三等專員十二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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