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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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成立中央社會保險局,統合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各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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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成立中央社會保險局,統合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各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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