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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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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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2 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委員會,組成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派聘兼任,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財政部代表、經濟部代表以及專家學者。 舉例來說,根據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2 條的規定,如果委員會由十三人組成,其中必須至少有三名委員為專家學者,並且男女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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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