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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16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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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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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2.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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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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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2.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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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1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