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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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2.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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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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