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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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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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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