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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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檢查所置所長一人,承勞委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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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