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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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二、勞動檢查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四、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及監督。 六、勞工健康促進、職業病調查與鑑定、職業傷病防治之推動及管理。 七、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與重建之推動、監督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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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09 制定)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二、勞動檢查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四、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及監督。 六、勞工健康促進、職業病調查與鑑定、職業傷病防治之推動及管理。 七、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與重建之推動、監督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權限職掌。
- 廢止名詞
- 鑑定名詞
(1030109 制定)
明定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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