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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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部主管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投資管理業務。 二、各基金之投資政策、資產配置與年度運用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各基金風險預算之編製、定期性風險報告之編析及風險管理之執行。 四、各基金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委託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之規劃、遴選、執行及監督考核。 五、各基金投資運用之帳務處理及保管。 六、各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七、各基金綜合業務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八、各基金運用管理法令之研擬及執行。 九、各基金風險管理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與基金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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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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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09 制定)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部主管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投資管理業務。 二、各基金之投資政策、資產配置與年度運用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各基金風險預算之編製、定期性風險報告之編析及風險管理之執行。 四、各基金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委託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之規劃、遴選、執行及監督考核。 五、各基金投資運用之帳務處理及保管。 六、各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七、各基金綜合業務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八、各基金運用管理法令之研擬及執行。 九、各基金風險管理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與基金業務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勞動基金運用局之權限職掌。 二、勞動部主管特種基金包含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一、明定勞動基金運用局之權限職掌。 二、勞動部主管特種基金包含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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