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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1.29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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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各類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特設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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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部主管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投資管理業務。 二、各基金之投資政策、資產配置與年度運用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各基金風險預算之編製、定期性風險報告之編析及風險管理之執行。 四、各基金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委託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之規劃、遴選、執行及監督考。 五、各基金投資運用之帳務處理及保管。 六、各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七、各基金綜合業務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八、各基金運用管理法令之研擬及執行。 九、各基金風險管理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與基金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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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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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並不得超過三十人。
  3. 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移入之五十一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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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2. 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局之職務為限。
  3. 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4. 第一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