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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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並不得超過三十人。
- 3.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移入之五十一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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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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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09 制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並不得超過三十人。 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移入之五十一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立法理由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為提昇本局勞動基金運用之效能,因應業務需要,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例,於編制員額外增列約聘員額,並不得超過三十人,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務、金融、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或企業管理等專業人員,爰訂定第二項。 三、另查總員額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政府機關各類員額定有其高限,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因組織改制增加原非適用該法之員額,不受該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本局係將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基金業務整併,該局辦理相關業務計五十一人隨同業務移撥至本局,茲因勞保局原非總員額法適用對象,總員額法訂定時並未將勞保局整併至勞動基金運用局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利日後員額排除計算方便,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法規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為提昇本局勞動基金運用之效能,因應業務需要,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例,於編制員額外增列約聘員額,並不得超過三十人,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務、金融、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或企業管理等專業人員,爰訂定第二項。 三、另查總員額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政府機關各類員額定有其高限,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因組織改制增加原非適用該法之員額,不受該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本局係將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基金業務整併,該局辦理相關業務計五十一人隨同業務移撥至本局,茲因勞保局原非總員額法適用對象,總員額法訂定時並未將勞保局整併至勞動基金運用局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利日後員額排除計算方便,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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