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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並不得超過三十人。
  3. 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移入之五十一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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