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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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總數為一千九百一十五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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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09 制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總數為一千九百一十五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立法理由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本局原預算員額一千九百八十三人,除扣除隨基金運用業務移撥至勞動基金運用局五十一人及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輔助業務移撥至職業安全衛生署十七人,合計六十八人外,其餘一千九百一十五人將隨同業務移撥至本局,茲因本局原非總員額法適用對象,總員額法訂定時並未將本局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利日後員額排除計算,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法規
(1030109 制定)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本局原預算員額一千九百八十三人,除扣除隨基金運用業務移撥至勞動基金運用局五十一人及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輔助業務移撥至職業安全衛生署十七人,合計六十八人外,其餘一千九百一十五人將隨同業務移撥至本局,茲因本局原非總員額法適用對象,總員額法訂定時並未將本局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利日後員額排除計算,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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