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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1.29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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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辦理勞工保險及其他相關業務,特設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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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規劃、資料蒐集與分析、保險費率精算、相關法規修正建議及其他綜合規劃。 二、勞工保險之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查、保險資料管理及其他承保業務。 三、保險費之計算、收繳及欠費處理。 四、勞工保險之給付審查及核付業務。 五、依法接受委任辦理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收支、積欠工資提繳及墊償等業務。 六、依法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七、其他與勞工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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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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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總數為一千九百一十五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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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施行前,本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2. 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局之職務為限。
  3. 本法施行前,本局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4. 本法施行前,本局原僱用之業務助理及業務佐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5. 本法施行前,本局原正式編制內之工員,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繼續僱用,有關比照支領餉給事項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餉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6. 第一項及第五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