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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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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印製、稽催、查詢及管理事項。 三、檔案之分類、管理事項。 四、工程、財物、勞務等之採購、驗收、管理事項。 五、辦公場所之營繕、維護、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六、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維修事項。 七、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事項。 八、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報廢及辦公用品之領發、保管事項。 九、經費之出納、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員工薪餉之發放事項。 十、局務會議之記錄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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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印製、稽催、查詢及管理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