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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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業務,得隨時檢查之。檢查項目如下: 一、許可設立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要計畫執行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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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20條,主管機關對於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業務有以下檢查項目: 一、許可設立事項 主管機關可檢查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事項,包括設立的合法性和遵守許可條件等。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檢查財團法人的組織運作狀況和設施狀況,確保其運作順利並符合相關規定。 三、年度重要計畫執行情形 檢查財團法人是否按照年度重要計畫執行,確保其業務目標得以實現。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確保財團法人的財產得到妥善保管和運用,以確保其永續經營。 五、財務狀況 檢查財團法人的財務狀況,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運作,確保其財務健全。 六、公益績效 檢查財團法人的公益績效,確保其在公益目的上的實際成效。 七、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檢查其他與業務有關的事項,以確保財團法人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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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